民法典中起訴離婚時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導讀: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民法典中起訴離婚時如何申請財產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起訴離婚時若一方認為對方可能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可以在起訴離婚時提出保全相應財產的請求。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于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