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關于離婚起訴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