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之離婚協議書簽訂須知

導讀:
三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四離婚證的法律效力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于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
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五注意事項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二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關于協議離婚之離婚協議書簽訂須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書簽訂須知
一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
3財產處理(婚前婚后)
4和教育
5住房的歸屬
6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
7應附上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
二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愿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四離婚證的法律效力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于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后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五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本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協議離婚法律風險
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是較為經濟快捷的離婚方式只要雙方就離婚相關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有其利必有其弊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有以下不足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二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三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