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的條件

導讀:
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分居離婚的條件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不能累計)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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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的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