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斷標準

導讀: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沖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一婚姻法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斷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一婚姻法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沖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