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過錯能作為離婚條件起訴嗎

導讀:
”從立法目的上考察法律規定的將因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應當是針對無過錯方而言的不應當包括過錯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更加明確的體現了這一原則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因此在過錯方以自己的過錯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提出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準許離婚是不適當的,如果過錯方以自己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等過錯提出離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應當不準許離婚,因此對于過錯方以自己的過錯提出離婚是不應當認定符合法定離婚理由的,立法者絕不是為了方便重婚者或實施家暴者離婚將重婚或者家暴行為規定為法定離婚理由是為了保障無過錯方能擺脫痛苦的婚姻重新追求幸福的權利也就是說重婚或者同居以及事實家暴賭博吸毒等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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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過錯能作為離婚條件起訴嗎
一存在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無過錯方如果不同意如果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判決離婚。
二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我國是世界上離婚最自由的國家實行的是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婚姻制度我國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兩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條第3條對包括離婚自由在內的婚姻自由做了原則性規定第31條第32的規定更是具體的體現了離婚自由的原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離婚不受離婚原因不受當事人過錯結婚時間長短等限制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實行無限制的徹底的破裂主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更加明確的體現了這一原則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p>
從立法目的上考察法律規定的將因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應當是針對無過錯方而言的不應當包括過錯方。立法者絕不是為了方便重婚者或實施家暴者離婚將重婚或者家暴行為規定為法定離婚理由是為了保障無過錯方能擺脫痛苦的婚姻重新追求幸福的權利也就是說重婚或者同居以及事實家暴賭博吸毒等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對于過錯方以自己的過錯提出離婚是不應當認定符合法定離婚理由的。如果過錯方以自己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等過錯提出離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應當不準許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適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決離婚。
事實上因一方的過錯引起的離婚一般都是因過錯方的過錯傷害了另一方的感情使另一方絕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而當過錯方提出離婚時如果無過錯方表示原諒過錯方的過錯不同意離婚這樣的婚姻夫妻感情并不一定都已經破裂。因此在過錯方以自己的過錯作為法定離婚理由提出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準許離婚是不適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