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要求離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導讀:
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準予離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準予離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了幾種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可以理解為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種情形不能調解和好就必須判決離婚,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相應的判斷依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準予離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相應的判斷依據。但這幾種情形并不是離婚必備的條件不是離婚時就必須具備已分居兩年有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關于單方要求離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因此從程序上來講如果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就只能選擇到法院提起訴訟。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準予離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況是在第一次起訴時法院就調解離婚。感情是抽象的而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是什么呢?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相應的判斷依據。而感情是否破裂則是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了幾種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可以理解為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種情形不能調解和好就必須判決離婚。但這幾種情形并不是離婚必備的條件不是離婚時就必須具備已分居兩年有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因此認為第一次起訴到法院離婚時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不準離婚是不正確的。具備上述情形足以認定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表現形式又不僅限于上述情形。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也包含了離婚自由正確理解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才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