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及財產分配問題

導讀:
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于1994年5月6日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鄭某離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鄭某與被上訴人劉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原審法院多次調解無效判決劉某與鄭某離婚婚生子鄭洋由劉某撫養是正確的共同財產分割是合理的,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鄭某在同一單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戀愛同年6月l0日登記結婚次年生一男孩鄭洋由于雙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處理一些家庭事務上互不協商常因一些瑣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破裂1992年5月雙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雙方發生口角在撕打中鄭某將劉某左眼打傷住院治療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
經多次調解無效劉某堅持離婚鄭某不同意離婚婚生子鄭洋現年14歲表示愿隨母親劉某生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獎牌系劉某個人取得的榮譽象征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訴訟費50元劉某鄭某各負擔25元第一審宣判后被告鄭某以要求平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劉某所獲得的獎碑和獎金等為由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鄭某與被上訴人劉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原審法院多次調解無效判決劉某與鄭某離婚婚生子鄭洋由劉某撫養是正確的共同財產分割是合理的。關于離婚及財產分配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鄭某辯稱被告與原告婚姻基礎好在原告失去雙腿的時候是被告主動與其結婚?;楹蠹覄栈顜Ш⒆右约霸娴纳钇鹁拥榷加杀桓娉袚婺茉趪H國內殘疾人運動會上多次獲獎牌是與被告對其支持和照顧分不開的如果原告實在堅持離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撫養原告必須每月給付撫養費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獎牌17塊被告應分一半獎金29萬元被告要19萬元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鄭某在同一單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戀愛同年6月l0日登記結婚次年生一男孩鄭洋由于雙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處理一些家庭事務上互不協商常因一些瑣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破裂1992年5月雙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雙方發生口角在撕打中鄭某將劉某左眼打傷住院治療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1993年2月16日劉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多次調解無效劉某堅持離婚鄭某不同意離婚婚生子鄭洋現年14歲表示愿隨母親劉某生活?,F住二室一廚樓房為重型機械廠所有。家庭共同財產有金戒指1枚金項鏈1條各式輪椅(車)3輛自行車1輛洗衣機電冰箱彩電游戲機錄音機錄放機各1臺組合家俱角式沙發3人沙發各1套單人及雙人床各1張寫字臺1張地毯2塊等等。劉某參加歷次國際國內殘疾人運動會獲獎牌17塊(其中金牌16塊銅牌1塊)獲獎金59012元。獎金用于在長亭假肢公司做假肢一副22000元治病旅游等項費用3861283元。
以上事實有中國殘聯國家體委黑龍江省體委省殘聯齊齊哈爾市體委市殘聯廣州市體委及天津市假肢公司出具的材料及有關物品單據證實。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劉某被告鄭某雖結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諒互讓分居達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樯余嵮蟊硎驹鸽S母親劉某生活應尊重子女的意愿。承租的樓房為重型機械廠自管房屋應由產權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調整。獎牌系劉某個人取得的榮譽象征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已查實的獎金59012元已用于劉某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現已無存款。鄭某所訴劉某有獎金29萬元查無實據不予認定。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于1994年5月6日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鄭某離婚。
二婚生子(14歲)由劉某撫養鄭某每月承擔撫養費60元。至鄭洋獨立生活為止。鄭某
三共同財產金戒指金項鏈輪椅洗衣機吸塵器等物品歸劉某所有自行車組合家俱電冰箱彩電錄音機等物品歸鄭某所有。原被告各人衣物歸個人所有。
四獎碑17塊歸劉某所有。
訴訟費50元劉某鄭某各負擔25元第一審宣判后被告鄭某以要求平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劉某所獲得的獎碑和獎金等為由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鄭某與被上訴人劉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原審法院多次調解無效判決劉某與鄭某離婚婚生子鄭洋由劉某撫養是正確的共同財產分割是合理的。關于劉某參加國際國內殘疾人體育比賽所獲獎碑獎金問題經向國家體委中國殘聯調查證實從1984年國內第一屆殘運會至1992年殘疾人奧運會期間劉某共獲獎牌17塊獎金59012元以上獎牌和獎金雖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但獎牌系劉某作為殘疾人運動員的一種榮譽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所得獎金因已用于支付劉某制作假肢治病等費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無財產可分鄭某要求平分于法無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鄭某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1994年1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人鄭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