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律十大誤區是哪些

導讀: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一只要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請私家偵探,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三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是只要我們結婚超過八年所有的財產都是我們倆的了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里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婚姻法修正之前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后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關于離婚的法律十大誤區是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只要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請私家偵探。當事人基于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查明真相在親戚朋友中討個說法離婚也得離個明明白白另一個目的則是寄希望于抓住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以獲得離婚時候多分財產讓對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第一個目的是道德的范疇在此不作評述。但第二個目的恐怕婚姻法會讓你失望。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決離婚并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二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一旦訴訟到法院很快就能夠解決離婚問題
很多人認為離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也應該很快就會解決。這是由于對我國現行離婚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于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系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4即使提出訴訟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所以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不是說很快就可以解決的。
三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是只要我們結婚超過八年所有的財產都是我們倆的了
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里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
婚姻法修正之前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后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個人財產可以因結婚而變成共同所有。但自從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姻財產之間的轉化有了重大的調整。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后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系存期期間的財產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管結婚時候配偶間各自財產狀況如何也不論結婚多久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財產。有些帶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溫床。
如果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制度。
四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誰也別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鬧矛盾時候總是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對離婚就不能反悔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實不然。
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
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產分割對于子女撫養進行反悔。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3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現有財產狀況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
4對于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產。
五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么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于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么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托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于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復印。
六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取得婚外情的證據并不一定代表就會在離婚時候獲得經濟賠償。
1我們首先要明確婚外情的過錯是如何分類的。我們分為道德上的婚外情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情過錯。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嚴重程度區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戀情婚外性行為。
第二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已經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著長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類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濟和保護是不一樣的。對于剛才提到的第一類在經濟上不能得到賠償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調整依靠社會輿論進行監督和懲罰。對于后兩種如果有證據是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上的賠償的。但是要求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過程中主動提出要求的。
3這種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不僅僅在提出離婚時候可以提出即使在離婚之后無過錯方在事后知道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七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2律師的解釋是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3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后來又分開的那么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并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為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八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九我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
作為母親對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
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長。
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征求孩子個人意見。所以法官會綜合各種情形做出判決的。
十對方起訴離婚只要我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法院對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據離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態度不是被告自己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判決離婚。
1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經提過這里不再重復。
2在當事人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話而答辯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3但是反過來如果當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那么就算當事人不愿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
4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間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間的相互關系想辦法與對方進行溝通心平氣和地磨合而不是說放任對方到法院去起訴只是堅持自己的答辯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