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起訴離婚程序要怎么走

導讀: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起草民事起訴狀,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于第一次訴訟,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
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么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鑒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里所指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指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不適用這一限制。本規定只限制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現役軍人本人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本規定只適用于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于雙方合意的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離婚后,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
其一,訴訟證據的準備;
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
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于第一次訴訟,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訴訟中心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張男對其施暴后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如果劉女在張男每次毆打后,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后,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折的開戶行、賬號,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復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像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采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后,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于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很多被告認為,“第一次離婚訴訟,只要我堅持反對離婚,法院就不會判離”。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僅僅是口頭辯解,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就很難講了。打官司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憑經驗辦事,也不可掉以輕心。
在答辯時,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釋,恨不得給法院寫一封“萬言書”,其實這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答辯狀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針對性地答辯,這樣條理才會清晰,給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別要強調的時,即使是簡易程序,被告也應該有十五天的答辯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傳票或開庭的時間不足十五天,可以與法院聯系,要求答辯期限,這是一項權利,一定要適當行使。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由于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盡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并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盡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為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說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后繼續向下聽。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說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為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順著對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