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

導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沒有證可以分為四種情況:1、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2、結婚證丟失的;3、找不到資料的;4、結婚證被藏匿的。
1、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
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處理,可以到人民法院,如果已經補辦了結婚登記,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也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
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雙方如果愿意也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2、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
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領取結婚證之后,如果雙方對離婚各項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民政局可以查到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下來民政局蓋章,然后到人民法院。
3、如果結婚已經很多年,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婚姻登記機關不出具證明
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4、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
這種情況,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或者申請開具婚姻登記證明,然后便可以到當前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了。如果至始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如何離婚呢?那要看具體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未成年保護法》有關法律規定,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女方撫養;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最有利其成長一方撫養;超過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選擇隨父或隨母撫養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