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協議離婚程序

導讀:
作為服刑人員,不能出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正常情況下是該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兒子陳秦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由于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導致其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只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到監獄&ldquo。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夫妻雙方到場。由于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導致其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只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到監獄“現場辦公”,或者由獄警押陪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本人覺得這種方式是很難實現的。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除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外,還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服刑人員,不能出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正常情況下是該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
由于夫妻一方被判處有期徒刑是法官判決準予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與服刑人員離婚的訴訟請求通常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級法院系統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很難通過一次訴訟解決問題;多數案件需要經過2次或以上的訴訟。而與服刑人員離婚,一般一次起訴就可以解決問題。立案后,法官會選定時間前往監獄開庭,有時候僅僅需要取得調查筆錄。
原告:秦香,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被告:陳世,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婚生兒子陳秦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3、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我于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某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陳秦。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陳秦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