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離婚走什么程序

導讀:
(一)兩人離婚走什么程序協議離婚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準許離婚或者不準許離婚的標準應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調解無效是判決準予離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前者是主要依據,是主條件,后者則是從條件。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未經調解,不得判決。那么兩人離婚走什么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
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7、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訴訟離婚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準許離婚或者不準許離婚的標準應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調解無效是判決準予離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前者是主要依據,是主條件,后者則是從條件。
1、感情破裂是準予離婚的主要依據。
感情是夫妻關系存在的基礎,感情的有無是婚姻關系存在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關系破裂,難以繼續維持下去的重要標志。夫妻感情破裂可分為一定程度的破裂、嚴重破裂、完全破裂三種情況。婚姻法所謂“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2、調解無效是準予離婚的程序性條件。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未經調解,不得判決。調解可能有三種結果:一是調解和好;二是調解離婚;三是調解無效,未達成協議。前兩種結果均無須判決,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作出判決。因而,盡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尚未進行調解和調解程序還未結束的案件,不能判決離婚。
3、調解是確認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
一般來說,調解和好說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調解離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調解無效,仍然存在兩種可能,或是感情破裂、一方堅持不離,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達不成協議;或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方堅持要求離婚。應當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再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決定是否判決離婚,而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
我國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 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離婚后又再婚并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后,關于孩子撫養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于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么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于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于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并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后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并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