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責任

導讀: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上述第中第①至③項的情形和第④項中第AE的情形之一,在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上述第中第①至③項的情形和第④項中第AE的情形之一,在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關于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責任
根據《》第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規定了三個不同的量刑標準
A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B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C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D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E嚴重超載駕駛的;
F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上述第(1)中第①至③項的情形和第④項中第AE的情形之一,在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2、交通事故肇事方刑罰加重情形
交通肇事方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或者定罪處罰。
3、交通事故肇事方其他方刑事責任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同時具有上述第2條中第(1)中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