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拘留詢問多長時間

導讀: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關于刑事訴訟法拘留詢問多長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事訴訟法拘留詢問多長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時間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37天。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作出拘留決定,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