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四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四川省2013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4〕9號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庭、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民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關于2015年度四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那么2015年度四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四川省2013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4〕9號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庭、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民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關于2015年度四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于印發四川省2013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4〕9號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庭、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五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該司法解釋,我院從國家統計局四川調查總隊和四川省統計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現將這些數據印發你們,并請你們收到后及時轉發至基層法院,供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參考:
1、2013年四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2013年四川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895元
3、2013年四川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6,343元
4、2013年四川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127元
5、2013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41,795元
6、2013年度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見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統計數據須在統計后公布才能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則上將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視為一個統計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適用前一年度的統計數據。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年6月3日
附:2013年度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見附表
一、經濟類
(一)國有單位就業人員:53,896元
(二)城鎮集體單位就業人員:39,112元
(三)內資外資和港澳臺投資單位就業人員:43,857元
(四)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29,830元
二、行業門類
(一)農、林、牧、漁業29,416元
(二)采礦業41,540元
(三)制造業37,519元
(四)電力、燃料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58,181元
(五)建筑業35,289元
(六)批發和零售業34,976元
(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2,331元
(八)住宿和餐飲業27,633元
(九)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54,618元
(十)金融業74,682元
(十一)房地產業40,001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5,789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70,653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3,285元
(十五)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28,005元
(十六)教育業48,695元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57,541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43,25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48,635元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2014年6月3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