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車輛強制保險的常識問題

導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那么2015年最新車輛強制保險的常識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駕駛員
1、零過錯享受最低“保費”
《條例》規定,駕駛員違法行為記錄、肇事比率將與保費直接掛鉤,以一年為期限,一年內無違法記錄,次年保險費率將降低。只要駕駛員始終保持違法行為“零”記錄,保險費率將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標準。反之,駕駛員保險費率將逐年提高。如駕駛員在中無過錯,保險費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數為基準。
2、不保險交管可扣車
《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對于沒有保險的車輛,交管部門將采取扣車執行方式。交管方面還強調,強制險必須被貼到車輛的前擋風玻璃右側以便檢查。否則,交管部門將直接扣車,并處警告或20元——200元罰款。偽造、變造保險標志,或張冠李戴套用其他車輛保險標志,處罰標準將在此基礎上,罰款標準提至2000元。此外,駕駛員如未投保,交管部門除直接扣車外,還將處以最低保費2倍罰款。
3、未如實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條例》規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但是,解除前,保險公司需書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日。如五日內,投保人如實告知了重要事項,將繼續生效。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4、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條例》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條例》規定,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5、及無照駕駛面臨追償
《條例》規定,無照駕駛或醉駕,一旦肇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6、臨近報廢車可上短期保險
《條例》制定了短期保險險種,三種車輛: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關于搶救費
為防止出現保險金尚不足繳納搶救費、肇事逃逸等意外情況,條例規定,國家將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管理機構一接到交管部門通知,經核對應及時墊付搶救費用。
按照規定,救助基金來源主要有四條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費;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