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出事故誰有賠償責任?

導讀:
雙方約定租期為2013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19日,由承租人王某獨立承擔因產生的相關責任。該起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沈某不負事故責任。由于被告汽車租賃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無過錯,故原告剩余合理損失9.8萬余元應由被告王某進行賠償,因王某已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故應予折抵。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共計17萬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共計4.3萬余元。因為租車公司沒有過錯行為,所以不負擔賠償責任。那么租車出事故誰有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28日,市民王某與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車單”,從該公司租了一輛轎車。雙方約定租期為2013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19日,由承租人王某獨立承擔因產生的相關責任。2013年5月3日22時25分,王某駕駛該車沿市區榆關道由東向西行駛,恰遇沈某在榆關道與雁門路交口西側人行橫道中心等待通過,王某駕車從沈某身體左側通過時,汽車左前部及左側后視鏡與沈某身體接觸,致沈某當即倒地受傷、車輛損壞。該起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沈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發當天,沈某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左脛骨外側平臺骨折、骨挫傷,左外側半月板前外損傷,左膝關節周圍軟組織挫傷,左股骨內、外側髁及左脛骨近端骨挫傷,頭外傷后反應。沈某為此住院治療105天,其間還施行了左脛骨遠端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被鑒定機構評定為九級傷殘。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原告應計入賠償范圍的合理損失為26萬余元。法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1萬元,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醫療費等1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5萬元。由于被告汽車租賃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無過錯,故原告剩余合理損失9.8萬余元應由被告王某進行賠償,因王某已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故應予折抵。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共計17萬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共計4.3萬余元。
沈某應得賠償=17萬+4.3萬(肇事司機已付5萬元)=21.3元。
擔責判定:賠償的責任擔負是適用過錯原則進行判定。因為租車公司沒有過錯行為,所以不負擔賠償責任。
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由租車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租車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提醒租車客戶在租車時一定要核定車輛保險公司情況,如果租車公司為車輛購買的保險過低,請慎重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