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程序及標準

導讀:
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司法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時,由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交通事故的事發經過、事故成因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那么交通事故賠償程序及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為根據,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一種法律文書。與原來的不同的是,認定書名稱中取消了“責任”兩字。這是因為,事故認定中所指的責任,與民事賠償中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責任,不是一個概念,取消這兩個字是為了避免混淆,同時也更加明確了認定書的性質——屬于證據的一種。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司法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時,由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交通事故的事發經過、事故成因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存在的問題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前,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的書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公安交警部門進行重新認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獲得救濟,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認定書被當作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當事人對它不服反而沒有了直接的救濟途徑,只能在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或者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提供有力的反證予以反駁,希望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采信或予以糾正,其后果是,面對錯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投訴無門,法律救濟出現真空地帶,從而形成了公安交通部門對交通事故認定“一裁定局”的局面,這顯然是違反了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交通事故中被認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一方無法得到救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被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話,他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單獨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沒有適格的被告),也無法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只有等對方當事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后予以反駁。而在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其責任將一直處在不定狀態。
2、案件的被告的權益不能得到及時的救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在送達15日內是不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予以救濟,來防止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根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責任人已構成的,其人身自由就會受到公安機關的限制。如果該責任認定錯誤,或在審查起訴階段請求檢察院予以糾正,或在審判階段舉證反駁,經過質證后,法官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糾正后,才能釋放責任人。其導致的后果一是當事人被先期關押,二是當事人被無辜追訴,三是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3、法院糾錯率低,當事人翻案難。首先,交通事故認定有很強的技術性,但是法官并非萬能,他們只能對錯誤非常明顯的認定書予以糾正,因此當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對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專業優勢的法官來糾正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很難的;其次,當事人在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讓當事人舉證證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有錯誤,并非易事,因為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及對證人的調查等方面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門在訴訟中并不出庭質證。另外,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原則和占優勢的證明標準,所以,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異議很少能夠得到法庭的采納,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程序違法或責任認定有錯誤。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后,取消了復議程序,也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目前,在救濟途徑的缺失的情況下,碰到此類問題如何解決?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后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三、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職責,與目前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而明確拒絕作出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會造成對交通事故責任缺乏權威性的認定,影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訴訟的處理,影響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二、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審查
主持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認定書被當作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當事人對它不服反而沒有了直接的救濟途徑,對于認定書的審查應該很嚴格,要有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有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作為一種證據,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民事訴訟證據理論的要求。
1、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上的審查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來使用,那么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就應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則,就不具備證據合法性的特征,從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依照和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范,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
2、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體上的審查
(1)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與判斷,首先要確定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認定事實的證據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并且對該事實證據作出具體的分析。如車輛的駕駛員是否為車輛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駕駛員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有無駕駛無號牌車輛或駕駛不符行駛技術要求的車輛的行為、有無無證照駕駛等違法行為等;有無在緊急情況下,駕駛員出于社會公益,比如為救災、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擔事故責任,應由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的情況。
(2)在沒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推定。如因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3)審查事故認定書的用語是否規范、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恰當。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關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得到的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主持人:包括哪些方面?
律師:醫療費賠償、賠償、喪葬費賠償、車輛停運損失費、直接財產損失賠償、住宿費賠償、交通費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死亡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殘疾賠償、護理費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首先介紹一下醫療費賠償
一、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一)醫療費的概念
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后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二、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誤工費的概念
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交通事故的處理,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人給予的賠償。誤工費的發生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一,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概念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需要進行伙食消費,而由相關責任人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發生與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是事故責任的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還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護人員的伙食費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在住院期間的必要護理人員,雖然可以取得護理費,但是護理費是比照誤工費支付的,不屬于伙食補助的項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間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對其進行護理的親屬,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應當予以必要的經濟補償。因此,受害人由近親屬護理的,除按照規定可取得護理費,可以考慮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補助費。
四、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護理費的概念
護理費,是指道路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間,由于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親屬的陪同和護理,并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根據一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費用。護理費的發生是受害人恢復健康所必須的,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也是直接的,應當予以賠償。
(二)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五、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概念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響了其獲取經濟收人的能力,為了維持生活,需要對其進行生活補助,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這項生活補助費用進行的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維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六、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殘疾用具費的概念
殘疾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其組織、肌體的某項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而需要賠償具有補償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費用,由事故責任者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殘廢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費用,屬于殘疾用具費。殘疾用具對某些程度的殘疾來說是必須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例如:孫某為某出租汽車公司司機,某日當孫某駕駛空車在高速路上行駛時,在一逆行出口處,其前方的汽車突然剎車掉頭,孫某措手不及,發生追尾,這時孫某車后的公共汽車也剎車不及,由于慣性和汽車動力都很大,將孫某的汽車撞出,孫某撞出前擋風玻璃,摔倒路面上,后經醫院搶救,孫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殘疾。醫院為孫某配置了普通型輪椅,花費3200元,這樣,孫某就可向事故責任人要求3200元的殘疾用具費賠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孫某配置的輪椅為高級型,就不能按照輪椅的實際價格來要求賠償,而只能按照普通適用型的價格要求賠償。
當然,在決定殘疾用具補償費時,還必須考慮受害人的年齡、殘疾程度、職業以及所處的地理環境,靈活掌握殘疾用具的配置狀況。另外,計算殘疾用具費時,還要把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維修或者更新等事項考慮在內,以便把更新或者維修殘疾用具的費用一并計算在內。
七、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死亡賠償金(補助費)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后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概念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被扶養人扶養利益的減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接后果,應當受到賠償。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九、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交通費的概念
交通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因需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乘車乘船等交通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費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當受到賠償。
(二)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十、住宿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住宿費的概念
住宿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種所發生的住宿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與交通費一樣,住宿費的發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帶來的后果,應當給予賠償。
(二)住宿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該解釋并未對住宿費的計算給出明確規定,參照其他相關法律,住宿費一般以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為標準進行計算,并且,事故責任人應當負擔的住宿費,以受害人及其親屬實際支出的合理住宿費用為限。在實踐中,受害人或其親屬因住宿而支出的費用,如果與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醫、配置殘疾用具等必要活動,以及與其親屬赴外地處理交通事故等活動相關聯,并且費用的支出的標準沒有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則應當屬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費用。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為處級以下的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其計算公式為: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十一、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概念
(二)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十二、車輛停運損失費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車輛停運損失費的概念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人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二)車輛停運損失費
例如:周某是一輛面的車主,平時以面的拉乘客為業,收人比較穩定,平均每天收人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輛從后面跟來的剎車失靈的卡車撞到,由于慣性較大,周某的車又撞到水泥柱上,一個輪胎被撞爆,發動機也有一定程度的損壞。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這三天中,周某無法繼續運送客人,損失600元,這樣,周某可就該項停運損失費用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十三、喪葬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喪葬費的概念
喪葬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屬為處理死者的喪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有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喪葬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應當給予賠償。
(二)喪葬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十四、關于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
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范圍意見
82、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根據以下因素綜合確定: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狀態或時間等;侵害人的獲利情況及其承擔責任的能力;侵害人的家庭狀況、經濟能力及其他與精神利益相關的個人因素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83、受害人是否因侵害人承擔其他方式的民事責任而獲得比較充分的物質賠償和精神滿足,應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參照因素。
84、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親屬單獨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之訴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85、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86、受害人因侵害行為影響正常工作、生活、學習的,為一般性精神損害;受害人因侵害行為導致工作失誤、學習成績下降、生活無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為嚴重損害。
87、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侵害人必須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侵害行為的方式、手段比較惡劣;
(3)損害后果比較嚴重,不僅影響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而且造成社會和他人對其人格評價的降低。
88、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情節輕微,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判令侵權人承擔其他方式的民事責任。
新的責任限額和費率方案將于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這是交強險自2006年7月問世以來第一次“改版”。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保監會在綜合分析聽證會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了交強險責任限額調整方案:
交強險總責任限額由現行的6萬元上調至12.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5萬元上調至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8000元提高到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保持不變。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