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出院有什么后果

導讀:
雙方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拒付醫藥費,讓對方到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賠償。(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義務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那么對方不出院有什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拒付醫藥費,讓對方到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賠償。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人服從指示的義務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住宿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第一百七十八條 履行地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還要賠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義務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