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導讀:
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第二百零四條 利率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第三百九十五條 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2021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賠償調解,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第二百零四條 利率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第三百九十五條 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第一百九十四條 贈與財產的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技術保密義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的范圍一的,以交通肇事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牌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主要義務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