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24小時內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第四百二十條 委托物的處置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為:
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場進行調解。
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于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2日內
1、公安機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人服從指示的義務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第一百八十八條 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調查不立案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第一百八十條 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第二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日(7日內、7日后)
1、對未知名尸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10日(10日內,10日后)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報紙刊登未知名尸體認尸啟事,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檢驗完成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第一百零一條 提存的要件經通知當事人10日后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6、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