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合同審查的注意事項

導讀:
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中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無《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下屬機構或職能部門、企業集團營等無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譬如一方要求他方須獲得股東會與董事會必要的同意。那么并購合同審查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中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無《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下屬機構或職能部門、企業集團營等無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譬如一方要求他方須獲得股東會與董事會必要的同意。關于并購合同審查的注意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在著手審查合同之前,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最好是面談的形式或直接參與談判,了解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動機。
實踐中,加工承攬合同,有的當事人當作買賣合同處理;一般合作建房合同,當事人當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處理,結果導致合同名不副實。
有的當事人企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企業相互借貸合同,卻要搞成一份合作經營合同。
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中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合同有效性問題,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所謂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
1、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在確定合同各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無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將影響合同效力。
3、確認國內一般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應以其經依法登記取得的《營業執照》為準。無《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下屬機構或職能部門、企業集團營等無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
4、當事人超越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并不因此導致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5、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工程項目部”等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并未被認定無效。但是,此類案件多是通過表見代理、職務代理(職務行為)等制度的適用來解決的,其法律風險對合同雙方均顯而易見。
1、陳述與保證條款。陳述與保證條款可謂是兼并協議中的最長的條款。內容也極盡繁瑣,但是這是必須的:因為這是約束目標公司的條款,也是保障收購方權利的主要條款。后面的其他條款又以該條款為基礎,所以它對于收購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常來說收購方的法律顧問的資力越深,相關業務水平越高,那么這一條款的內容就越詳細,對收購方權利的保障也越全面。
2、履行契約期間的義務。兼并協議簽訂后可即時履行,亦即賣方交付標的物(如股票),而買方交付價金。但是可能基于某些理由,而使收購契約簽訂后而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價金。其理由可能是因為須等待政府有關機關核準,或者此項股權移轉需債權人同意方有效,或者根本買方還須再作一番審查后才交割。此外,也可能須取得供應商、客戶、房東的同意,因為其與該公司的契約中規定,如公司控制權若有變更需其同意,方得延續賣方與該第三人原有的合約,否則可終止契約。事實上,在磋商契約的擬定過程中,買方仍繼續其審查工作,以便更了解目標公司狀況,發現現存或潛在的問題。
3、履行兼并協議的條件。并購雙方簽訂兼并協議的時候,常將協議的簽署與標的的交付日期分開。因為簽訂協議之日,表示雙方就收購股份一事已達成一致,但是只有當雙方依協議履行一定義務及有關要件具備后,才開始互相轉移標的與支付價金。
因此,契約履行的條件指,如果一方沒有達成預定的條件,另一方有抗辯的權利,可以在對方尚未履行預定的條件前,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完成交易)。譬如一方要求他方須獲得股東會與董事會必要的同意。此項條款是保障買方在賣方不完成其應作之事時,買方不須受任何處罰。
4、股票及價金的提存。股份購買契約簽署的目的,是當約定的條件及義務履行后,雙方均能依約移轉股票及支付價金。而在跨國性的收購活動中,若雙方并無足夠的信賴關系,為確保雙方均能誠信履約,在收購契約簽署的同時,亦可約定將股票與價金提存第三人(通常為銀行或律師)。提存的意義,系指雙方將尚未移轉戶的股票及價金,提存在雙方所同意的第三人保管,除經雙方指定授權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自保管人處取回股票或價金。
5、交割后公司的經營管理。假如收購方取得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全部資產,那么一般來說收購方可以取得目標公司全部控制權。日后關于公司的經營管理,可自主在法令許可的范圍內自由制定。如果僅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自應按照取得股份的比例,就有關經營管理的權限,作明確約定。另外關于雇員的留任問題,雙方一般可以在兼并協議中明確規定如果內部雇用人員確實無法維持某一既定標準,或無法達到某一預定的增長率時,有權加以更換。
6、損害賠償條款。在兼并協議中,損害賠償條款可以說是是最難達成一致的項目之一。如果某方違反契約規定,另一方可要求損害賠償。譬如,如果賣方“陳述及保證”其擁有某項資產,結果發現并沒有,則買方可對此資產的價值,要求賠償。買方通常常要求將部分價金寄放于第三者,如果賣方違反保證而須償付買方時,可直接用以償付損失。此外,鑒于“損害額”認定上很困難,雙方通常會另外預定“損害賠償金額”。
7、其他常見的條款。并購雙方簽訂兼并協議的時候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風險分擔問題。因為并購交易的風險很大,交易雙方若能達成協議,簽訂收購契約,則契約上的許多條款必然表現出雙方在各項風險分擔的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