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結婚手續的辦理

導讀:
”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結婚屬于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代理。”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該項婚姻無效的宣告,收回結婚證。那么異地結婚手續的辦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結婚屬于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代理。”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該項婚姻無效的宣告,收回結婚證。關于異地結婚手續的辦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于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代理。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于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正處于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患者;
(2)性病患者未經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癡呆癥患者;
(4)正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當事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領取了結婚證,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該項婚姻無效的宣告,收回結婚證。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類疾病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