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隱瞞疾病結婚如何判決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患性病未治愈的;重癥精神病;先天癡呆癥;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那么,近親為什么不能結婚?關于哪些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結婚條件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患性病未治愈的;重癥精神病;先天癡呆癥;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那么,近親為什么不能結婚?關于哪些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結婚條件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哪些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
(3)先天癡呆癥(包括重癥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二、隱瞞疾病結婚如何判決
隱瞞病情結婚的處理方式:
(1)另一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隱瞞病情的一年之內,可以向法院撤銷婚姻,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撤銷之后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另一方在知道隱瞞病情后一年內不申請撤銷的,其婚姻繼續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