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結婚登記要復印的證件

導讀: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那么二婚結婚登記要復印的證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關于二婚結婚登記要復印的證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二婚證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攜帶):離婚證、離婚判決書、前配偶死亡證明;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1、如果二婚的一方前一段婚姻在國外解除的,需要我國法院對其離婚證明進行認證,否則該離婚證明視為無效。
2、二婚提供的離婚證明或者離婚證必須真實有效,涂改或者假的證明一經查出,會給予處罰。
3、二婚仍可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且根據公司要求在一年內休完。
4、二婚不可享受晚婚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