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后對彩禮如何處理

導讀:
解除婚約后對彩禮如何處理彩禮,有的地方也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習俗。推薦閱讀:案例解析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婚姻法彩禮:婚前給付彩禮 1.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若不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彩禮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10當事人自愿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么解除婚約后對彩禮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除婚約后對彩禮如何處理彩禮,有的地方也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習俗。推薦閱讀:案例解析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婚姻法彩禮:婚前給付彩禮 1.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若不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彩禮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10當事人自愿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關于解除婚約后對彩禮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除婚約后對彩禮如何處理
彩禮,有的地方也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習俗。按照傳統的風俗習慣,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給付的多少,依據當地的習慣和當事人自己的經濟情況而定,但是一般說來數額不在少數。對于彩禮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屬于贈與,有的學者認為屬于不當得利,還有的學者認為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筆者認為,彩禮在給付時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接受彩禮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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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
婚姻法彩禮:婚前給付彩禮
1.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只要所附加的條件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禮認定為附條件贈與,理由如下。
(1)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與一般的禮節性的贈與。
二者在贈與的對象、時間、方式、目的、數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后,有時還舉行一定的儀式,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彩禮的。即使雙方有一般贈與的行為,也只是為了聯絡感情,互相關心,數額一般不會很少,也就是說,贈與彩禮是附加了一定條件的,以將來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所附加的條件。所以,一旦發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2)將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規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10當事人自愿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當事人贈與彩禮時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是合法的。這里附條件的成就與否與當事人履行義加的條件是婚姻的締結,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決定贈與行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附條件的贈與不同于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對贈與合同的生效并無影響。附條件贈與中所附的條件并不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其性質是一種事實,務沒有必然的聯系。然而當事人的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否則便構成違約。在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彩禮行為中,如果把結婚看作是一種義務,接受彩禮的一方若不結婚便構成違約。這嚴重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須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所以,在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彩禮行為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婚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接受彩禮并不意味著將來必須與贈與方結婚,這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給付了彩禮為由強迫對方與之結婚,雙方的婚姻不受彩禮和婚約的影響。所以贈與彩禮的行為所附的締結婚姻的要求是一種條件而非義務。
2.婚約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如前所述,由于贈與彩禮的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因此,贈與是否成立取決于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如果結婚這一條件不能實現時,贈與彩禮的行為是不發生效力的,財產的所有勸仍屬于贈與方所有。如果對方仍繼續占有贈與的彩禮,則屬于無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屬于不當得利。贈與人這時雖然不能要求受贈與人必須與之結婚,但贈與人有權以不當得利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如《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不履行結婚時,婚約當事人雙方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之物或為婚約的表記而給與之物。”所以,筆者認為,對于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條件不成就,即當事人雙方沒有結婚,贈與方有權以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彩禮。至于在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范圍,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