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和軍人結婚

導讀: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但對于一些特殊人員,要求與外國人結婚,我國法律是加以限制的。但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如現役軍人已退役,與外國人結婚,是可以的。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五是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那么哪些人不能和軍人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但對于一些特殊人員,要求與外國人結婚,我國法律是加以限制的。但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如現役軍人已退役,與外國人結婚,是可以的。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五是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關于哪些人不能和軍人結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2)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一般情況下,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法律并不禁止。但對于一些特殊人員,要求與外國人結婚,我國法律是加以限制的。這些人員包括:現役軍人、公安人員、外交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他們如果要求與外國人結婚,法律是不允許的。但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如現役軍人已退役,與外國人結婚,是可以的。
二、軍人結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軍人結婚時,必須與未婚妻(夫)親自到雙方中的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非軍人方)。
(2)居民身分證(或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等)。
(3)軍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非軍人方須就其婚姻狀況進行簽字聲明)。
所謂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屬于未婚、離婚,還是喪偶等情況。如果是離過婚的人申請結婚登記,還應出示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自愿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所有這些,都是申請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審查中如發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是非自愿結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是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3、登記
經過審查,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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