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變更范本

導讀:
乙方:_______1、自本確認書簽訂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歸還借款的期限變更至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合同具備可撤銷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很顯然,《合同法》關于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采取有別于《民法通則》的規定,借鑒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廣義的立法。根據《民法意見》第69條的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那么借款合同變更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乙方:_______1、自本確認書簽訂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歸還借款的期限變更至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合同具備可撤銷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很顯然,《合同法》關于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采取有別于《民法通則》的規定,借鑒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廣義的立法。根據《民法意見》第69條的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關于借款合同變更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乙方:_______
1、自本確認書簽訂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歸還借款的期限變更至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2、本確認書為《借款協議》的補充協議,本補充協議書與《訂貨單》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確認書未約定的事項,仍按《借款協議》執行。
3、本確認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確認。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簽署日期: 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于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于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于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并、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債務人變更可因多種原因發生,主要有債務承擔、債務人合并分立、追加債務人、多個債務人中個別債務人退出等表現。特別是一旦發生債務承擔,則對最高額抵押權的影響根據債務承擔的不同種類而不同。筆者在關于前文中已明確債務承擔的類型,即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在經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效力,則也必須經過抵押人的同意,并且這種同意需要以書面合同或者多方協議書的方式進行固定。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抵押人最終是否會承擔債務影響重大。但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也即新加人債務人的情況下,對與抵押人來說實際上是減低了其擔保風險,從理論上說可以不經其同意對其產生效力。
合同具備可撤銷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并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很顯然,《合同法》關于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采取有別于《民法通則》的規定,借鑒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廣義的立法。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其內容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為合同撤銷的原因,而對于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一概都歸類于《民法通則》第58條所指的無效情形,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1、欺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根據《民法意見》第69條的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根據《民法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購買某甲的一張郵票,但某甲并不想出賣,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庫中,當時在場之人只有某乙會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圍觀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該郵票作為報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該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訴,此案即屬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根據《民法意見》第71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