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那些證據嗎

導讀:
如果當事人是原告的話,起訴離婚過程中原告需要有證明夫妻感情關系破裂的證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那么起訴離婚要那些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當事人是原告的話,起訴離婚過程中原告需要有證明夫妻感情關系破裂的證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關于起訴離婚要那些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所處的角度不同、主張的事實不同會導致所需要的證據也會不同。如果當事人是原告的話,起訴離婚過程中原告需要有證明夫妻感情關系破裂的證據。
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1、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調查研究之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全面綜合之分析,從婚姻關系的4個層面來進行分析評判。(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椿橐龌A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后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時,應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后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系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后雙方關系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上述四個方面相互聯系,是完整的認識結構與整體。因此在認定夫妻感情的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曾經的感情,并且要對夫妻關系前途有所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系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準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
2、參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⑧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⑩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⒀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