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程序2022

導讀:
本文詳細講解協議離婚程序2022年的內容。(二)協議離婚程序2022年知識《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四)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那么協議離婚程序2022。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詳細講解協議離婚程序2022年的內容。(二)協議離婚程序2022年知識《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四)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關于協議離婚程序2022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詳細講解協議離婚程序2022年的內容。
《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5、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即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協議離婚程序2022年知識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戶口已遷入新地址,到新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戶口不在北京的當事人,如果采取協議離婚方式,只能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page]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三)協議離婚程序中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情形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四)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五)簽署離婚協議應注意的事項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別注明。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確,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注明。所謂"財產及債務處理"系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注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注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注明。
(六)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
長濟律師提示您:所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對于以上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程序見訴訟離婚的內容。[page]
(七)離婚協議的反悔
協議離婚后,能否對離婚協議反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該解釋第七十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專家認為,對于已經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的情形,根據解釋(一)的立法本意,一方面,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為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因此,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然該解釋第九條對于在協議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上也明確了可撤銷、變更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相關條款中所涉及的財產范圍,為離婚協議中明確的財產;對于協議中未涉及的雙方共同財產,均不受此解釋的限制。
對于在未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離婚協議效力的問題,目前有二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院解釋(一)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但也有人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根據最高院解釋(一)的規定,離婚協議書一經簽訂,即具效力。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后不愿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依照離婚協議分割財產。離婚協議書一方面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確認雙方對協議上列明的財產的分割意見,法院應該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