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未盡撫養義務父親要求變更撫養權獲準

導讀:
對于原告羅某某要求變更小孩羅陣、羅上紅撫養關系的訴請,該院應予支持,因為由于被告楊某某在法院判決小孩羅陣、羅上紅隨其生活后,常以原告羅某某未支付撫養費為由,對小孩未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導致小孩羅上紅多次被政府收容,小孩繼續隨被告楊某某生活對小孩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且在庭審過程中,經法庭詢問小孩羅陣,羅陣表示愿意跟隨原告羅某某生活,因此,小孩羅陣、羅上紅變更為由原告羅某某撫養更為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及成長。那么母親未盡撫養義務父親要求變更撫養權獲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原告羅某某要求變更小孩羅陣、羅上紅撫養關系的訴請,該院應予支持,因為由于被告楊某某在法院判決小孩羅陣、羅上紅隨其生活后,常以原告羅某某未支付撫養費為由,對小孩未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導致小孩羅上紅多次被政府收容,小孩繼續隨被告楊某某生活對小孩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且在庭審過程中,經法庭詢問小孩羅陣,羅陣表示愿意跟隨原告羅某某生活,因此,小孩羅陣、羅上紅變更為由原告羅某某撫養更為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及成長。關于母親未盡撫養義務父親要求變更撫養權獲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7月有12日,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小孩羅陣隨原告羅志軍生活地,由被告楊某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直至羅陣年滿18周歲時止,小孩羅小紅隨原告羅志軍生活,由被告楊某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直至羅小紅獨立生活時止;駁回了原告羅志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婚姻無效糾紛一,案,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及2009年3月15日分別以(2009)隆民一初字第32號及ll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的同時對小孩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處理。判決小孩羅陣、羅上紅(大腦發育不全)隨被告楊某某生活,由原告羅某某每月支付兩小孩撫養費350元,小孩羅紅楨隨原告羅某某生活,由羅某某自行撫養。判決生效后,被告楊某某常以原告羅某某不支付小孩撫養費為由,對兩個小孩未盡撫養義務,特別是對患有大腦發育不全的羅上紅,經常將羅上紅給原告羅某某或者羅某某之父母后轉身便走,原、被告雙方均對小孩撫養問題相互推諉,導致小孩羅上紅沒有人照顧。2010年3月1 3日隆林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在本縣新州鎮新車站對面皇朝KTV門口發現無人看管的羅上紅,后將羅上紅送往隆林縣福利院暫時收容,經福利院工作人員辨認,羅上紅與2010年1月10日新州派出所以棄嬰名義送到福利院尋求救助的兒童為同一人。同月20日公安機關聯系上原告羅某某后由其將小孩領走。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的婚姻屬無效婚姻,其二人所生育子女屬非婚生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原、被告的婚姻雖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無效,但二人仍負有對小孩的撫養義務。子女撫養的變更應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維護子女的權益角度并根據父母雙方的情況確定。對于原告羅某某要求變更小孩羅陣、羅上紅撫養關系的訴請,該院應予支持,因為由于被告楊某某在法院判決小孩羅陣、羅上紅隨其生活后,常以原告羅某某未支付撫養費為由,對小孩未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導致小孩羅上紅多次被政府收容,小孩繼續隨被告楊某某生活對小孩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且在庭審過程中,經法庭詢問小孩羅陣,羅陣表示愿意跟隨原告羅某某生活,因此,小孩羅陣、羅上紅變更為由原告羅某某撫養更為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及成長。對于原告羅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用原判決屬于被告楊某某所有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抵為撫養費的訴請,該院認為,房屋和其他財產屬于法院宣告二人婚姻無效前的共同財產,且該院已作出處理,原告羅某某如需重新分割該部分財產,應另案處理,本案處理的是變更小孩撫養關系問題,在此不宜一并處理。而對原告羅某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500元的請求,該院認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就本案實際而言,由被告楊某某每月支付每個小孩200元撫養費較為符合實際,對小孩羅陣,應付至羅陣年滿l8周歲時止,而對小孩羅上紅的撫養費問題,由于羅上紅患有大腦發育不全癥,何時能獨立生活無法確定,因此對小孩羅上紅的撫養費應支付至其能獨立生活時止。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單位: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