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怎樣解決

導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支付撫育費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實踐,可看出子女撫養費支付的基本原則:1、離婚后,父母雙方對子女都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是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的確定,一般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那么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怎樣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支付撫育費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實踐,可看出子女撫養費支付的基本原則:1、離婚后,父母雙方對子女都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是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的確定,一般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怎樣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的原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支付撫育費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實踐,可看出子女撫養費支付的基本原則:
1、離婚后,父母雙方對子女都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是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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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必要的”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做出綜合判斷,以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條件和教育條件為原則。
3、在確定負擔子女撫育費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雙方協議和人民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確定協議優先原則。(冠軍律師)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用支付的具體數額和內容。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的確定,一般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除此之外還要考慮非撫養方的實際收入,一般而言,非直接撫養方的負擔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收的20%—30%支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沒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應該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如雙方收入懸殊很大,一方負擔較重或子女長期患病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比例。
注意:1、這里所說的月總收入,是指一個人一個月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總數。如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獎金以及其它補貼等。但保健費、洗理費、衛生費等完全屬于職工個人的不應計算在內。
2、如果一方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3、很多人認為,撫養費就是孩子的生活費,而教育費和醫療費另一方應另行支付。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一)中,已明確指出,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冠軍律師)
三、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法,一般采取兩種給付方式。一是定期給付,這是給付子女撫育費的一般方式,一般以月、年為支付的時間單位。有固定收入的,但每月有相當收入的,應當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每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另一種方式是一次性給付,這種方式是按月或年應付的撫育費數額乘以應撫養的年限,計算總數,一次給付完畢。
注意:一次性給付的撫養費用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撫養方應為子女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用于子女生活教育之外。
四、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1、一般 原則。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子女已經參加勞動,并且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可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間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讀或者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則應當繼續支付撫養費。(冠軍律師)
五、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情況指:子女求學所需學費、生活費增長,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療費用等。
(一)撫養費增加的情形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注意:如果離婚后,帶孩子的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不帶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卻大大增加了,比如,又買車又買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額收入。這種情況下,帶孩子一方往往會產生追加撫養費的念頭。但是,如果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會支付帶孩子一方的這種要求的。
(二)撫養費的減免的情形
對于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