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證明婚前存款

導讀: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個人財產。那么離婚如何證明婚前存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個人財產。關于離婚如何證明婚前存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于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為了避免麻煩,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財產約定的方式確定或者協商確定財產的所有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前的個人存款屬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個人財產。
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