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方法

導讀:
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擔保人與債權人形成訴訟,利用判決書、調解書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地“輸”掉夫妻共同股權所包含的財產。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擔保人與債權人形成訴訟,利用判決書、調解書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地“輸”掉夫妻共同股權所包含的財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偷偷把財產轉移到別名下或低價出售,對于無法隱瞞的財產,夫妻一方可能通過贈與給別人或者低價轉讓給別人的方式轉移。
(三)偽造公司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
1、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在分割財產時,對故意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
2、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拒不交出的,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單位違反前述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掌握公司股權的一方,可以以虛構公司運營成本(如開廣告發票、大幅做賬提高公司進貨價格)方式減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權凈值,也可以采用“假簽合同”、對外付款無法回籠、做呆死壞賬的方式,減少股東可分配權益,使公司流動資金和凈利潤大大降低。
為了“避免”自己的股權價值遭受離婚分割的“損失”,和生意伙伴惡意串通,以合法“擔保”合同形式,為生意伙伴提供擔保。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擔保人與債權人形成訴訟,利用判決書、調解書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地“輸”掉夫妻共同股權所包含的財產。
由于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賬戶與個人賬戶混用”的實際情況,有些股東在面臨離婚時,與生意伙伴達成一致,利用生意伙伴在其個人名下匯入合同款項的往來銀行憑證,再后補借條,公司再做賬掛“其他應收款”,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而由于配偶一方無法查閱公司合同文件及財務具體分類賬明細,甚至不能成為共同被告,導致“借款”官司中公司敗訴,減損公司股東權益。
一些有心計的富豪股東,為預防離婚時影響公司股權,采用讓他人“掛名”成為“顯名”股東、自己隱藏背后,利用和“顯名股東”的內部協議,“垂簾聽政”做“幕后老板”。即使配偶發現自己與公司關系密切,但苦于沒有證據,也無法分割公司股權。
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準備的一方會以“借款”從串通好的親友、生意伙伴處匯入自己賬戶中資金(其實這些資金是自己提供的),再寫一張“借條”原件放在自己處(放在對方處擔心“弄假成真”)。一旦出現離婚糾紛,將“借條”拋出,要求配偶承擔。甚至會另釀訴訟,借法院之“手”,定“借款事實”,弄“假”成“真”,讓配偶一方防不勝防。
公司的實際業績很好,但出于避稅等種種因素考慮,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做低,甚至微虧。再以大大低于股權實際價值的價格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甚至第三人,并且延長付款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異議,因無法舉證證明公司實際股權價值或受讓方的“惡意”,導致提起公司股權轉讓無效訴求被駁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