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婚外情離婚怎么判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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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一般的婚外情行為(比如:婚內精神出軌,與異性曖昧不清或者偶爾的婚外性行為等)有錯,但是不屬于婚姻法上的過錯(婚姻法上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也不是法定的影響財產分割的依據,但是在實踐中,如果是男方被認定有婚外情行為,即使沒有達到婚姻法上的過錯,法院一般也會參照照顧婦女兒童權益適當傾斜,進而可能影響財產的分配,但是不會太多。而女方往往不受此影響。
(2)如果男方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一般都會影響財產分配比例。此外,法律還設置了損害賠償的處罰方式,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實踐中一般不超過10萬元,2-5萬居多。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1、離婚時丈夫有外遇的事實,經妻子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實,或者丈夫自行承認這件事實的,這丈夫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過錯一方。妻子作為無過錯方,法院會依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于子女的撫養、離婚財產的分割,酌情進行處理。
2、若丈夫有外遇,且存在與第三者同居的情形,則妻子在離婚時可以一并要求丈夫進行精神方面的賠償。
3、如果夫妻雙方已簽署有相關的夫妻忠誠協議,對于發生外遇的事實或者這個情節,有相應的具體約定的,且該約定合法有效,則在離婚時可以按照相關的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