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有賠償嗎

導讀:
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可知,因家暴離婚是有賠償的,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所有權要求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于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于訴訟離婚程序。那么家暴離婚有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可知,因家暴離婚是有賠償的,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所有權要求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于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于訴訟離婚程序。關于家暴離婚有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可知,因家暴離婚是有賠償的,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所有權要求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損害賠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關于離婚賠償程序,法律無明文規定。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于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于訴訟離婚程序。因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1、適當補償原則。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其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訴訟主體本身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適用這一原則的必要性。在離婚案件中適用公平原則時,如果無過錯方為女方,應考慮婦女本身所處的不利狀況,確定給其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以彌補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撫慰;如果過錯方的侵權行為情節極其惡劣,已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賠償數額則應相應提高,使過錯方在經濟上不能占到便宜,以示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此原則賦予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法官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及相關民事政策的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個相對較適當的賠償數額。賠償數額的確定,既不能過低也不能過高,過低可能導致片面強調象征性,根本起不到撫慰受害人、彌補其內心痛苦和悲傷的作用,亦起不到懲罰、制裁過錯方的作用;過高則可能導致片面強調懲罰性,有悖于離婚自由原則,避免無過錯方以賠償巨額精神損失費為同意離婚的條件要挾過錯方,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總之,離婚案件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更多地涉及到倫理、道德、感情的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賠償數額的確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