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書中家暴部分怎么寫

導讀:
因而請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給原告,直至陳**獨立生活為止。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此致*市*區人民法院具狀人:年 月 日家庭暴力離婚是可以得到賠償的,那么家庭暴力離婚怎么賠償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賠償精神損失和賠償其他損失。因此,在婚姻關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離婚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離婚起訴書中家暴部分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而請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給原告,直至陳**獨立生活為止。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此致*市*區人民法院具狀人:年 月 日家庭暴力離婚是可以得到賠償的,那么家庭暴力離婚怎么賠償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賠償精神損失和賠償其他損失。因此,在婚姻關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離婚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離婚起訴書中家暴部分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劉**,女,35歲,漢族,*人,住*市*區***路***號**花園**棟***房,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陳*,男,41歲,漢族,*人,住*市*區***路***號**花園**棟***房,身份證號碼:**************;電話:**********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給原告,直至陳**獨立生活為止;
3、位于*市*區****花園第*棟13A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財產清單)。
4、被告一次性支付賠償金15萬元給原告。
5、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5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然后于2003年1月19日到*市***區民政局申領了結婚證。原告于2005年1月3日生下女兒陳**.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礎并不好,被告脾氣暴躁,結婚之初就有無端辱罵原告的現象,原告和被告經常吵架。自從2004年4月原告懷孕后,被告經常去酒吧、歌舞廳消費,基本上都要凌晨一兩點才回家,甚至偶爾夜不歸宿。原告曾經努力與被告溝通,試圖改善關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應。原告也曾多次嚴肅指出被告的行為是錯誤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換來的都是激烈的爭吵和毆打。從2006年6月開始,原告和被告開始冷戰。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沒有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歲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從來沒有回家看看,也從來沒有向家里打個一次電話,好像原告和女兒不存在一樣。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被告是一個何其不負責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對原告大打出手,給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點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來,分娩后尚未滿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說了兩句,被告一腳將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來,狠狠地打了原告2個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稱自己晚上請朋友吃飯,向原告索要8000元錢,原告不給,被告即毆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醫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感情基礎薄弱,雙方性格、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差異太大,根本不適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惡習、不負責任的態度、和婚外異性同居的行為,更是原告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的。原告對這種沒有感情、沒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達到了極限。現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絕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女兒陳**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撫養,為有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應維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被告有穩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將近三萬元。因而請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給原告,直至陳**獨立生活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穩定、收入不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市*區****花園第*棟13A號房應判歸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脅、毆打原告,給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傷害,依法應該向原告賠償。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家庭暴力離婚是可以得到賠償的,那么家庭暴力離婚怎么賠償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賠償精神損失和賠償其他損失。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受害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更進一步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所有權要求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在婚姻關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離婚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則由受訴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醫療費外,還可以要求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因傷致殘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有被扶養人的還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中醫療費的計算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因家庭暴力想離婚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