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無禁區 對家暴零容忍

導讀:
反家庭暴力法從3月1日開始施行,一個月來,在社會生活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當中,但后果卻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反家暴無禁區,對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問動機。按照這一原則,法律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比如法律規定了有關單位發現家庭暴力的強制報告制度,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那么反家暴無禁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家庭暴力法從3月1日開始施行,一個月來,在社會生活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當中,但后果卻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反家暴無禁區,對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問動機。按照這一原則,法律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比如法律規定了有關單位發現家庭暴力的強制報告制度,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關于反家暴無禁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家庭暴力法從3月1日開始施行,一個月來,在社會生活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闞珂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熱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嗎,為什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進行干預?
闞珂:家庭暴力是野蠻、落后的陋習,與社會文明進步格格不入。雖然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當中,但后果卻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女子監獄調研時,了解到有不少服刑人員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后走向極端:妻子以暴制暴,將丈夫殺死。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但是需要法律介入加以干預。有了這部法之后,家暴就不再是家務事了。這部法不是一部軟法,而是一部硬法,是能解決問題的法。反家暴無禁區,對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問動機。
記者: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經歷了這么漫長的過程?
闞珂:如果從1995年算起到2015年,反家暴立法經過了20年的時間。應該說對通過立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沒有異議的,問題在于:
第一,是在相關的法律中對禁止家庭暴力分別做出規定,還是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第二,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能不能解決問題?怎樣界定家庭暴力?有些典型的比較好界定,有些不好界定,這是立法的一個難度。家庭暴力問題具有特殊性,發生在家庭內部,家庭矛盾、家庭糾紛與家庭暴力之間的界限不容易區分,一些復雜的家庭關系等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此外,公權力在什么時候介入?這些問題都是立法中的難點。
記者: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過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則?
闞珂:第一個原則,既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態度鮮明地反對家庭暴力,又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實際。按照這一原則,法律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立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不是為了加劇家庭糾紛、激化家庭矛盾。法律還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這也是考慮到我國的實際。對加害人要不要處罰,要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愿。比如要拘留加害人,受害人同意不同意,有時是真心不同意,有時礙于個人顧慮是口頭不同意,法律專門寫上了“真實意愿”,對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做出一個準確的判斷。
第二個原則,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結合起來,把握好公權力介入家庭關系的尺度。比如法律規定了有關單位發現家庭暴力的強制報告制度,公安機關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而且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制度以裁定的形式做出,這樣與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很好地銜接了起來,增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強制性和約束力。
另一方面,法律規定有關部門接到相關投訴,給予幫助和處理。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狀態時,公安機關與民政部門負責安置。這是規定公權力介入的條件。
第三個原則,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正面引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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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法律實施以來,有些公安干警對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告誡書的性質存在困惑。出具告誡書是不是行政訴訟受案的范圍,當事人能不能就告誡書提起行政訴訟?
闞珂:立法的原意是,出具告誡書是一種批評教育的形式,是對實施家暴的人的行為一個正確的指引,不是處罰,告誡書是一種行政指導文件。所以出具告誡書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受理就告誡書提起的行政訴訟。
在現實中告誡書對加害人能起到教育的作用;同時,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告誡書具有固定證據的作用。
記者:怎樣理解公安機關協助法院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闞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在立法過程,公安機關和法院都問我們,“協助”是什么意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四項措施。立法的原意是第二十九條規定前兩項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公安派出所在城市設在社區當中,在農村設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出警最迅速,同時公安機關也有責任保護受害人人身不受侵害。第三項、第四項由人民法院執行。
記者: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里的家庭成員之外共同生活的人指的是誰?是否包括沒有婚姻關系的人,比如說“小三”?
闞珂:立法原意指的是,雖不是家庭成員,但具有監護、撫養、寄養和同居關系的人。
這里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里所講的“同居關系”是指,在一些較偏遠的農村形成的習慣,結婚只辦了婚禮,雙方家庭認可、村里也認同,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當事人。
對反家庭暴力法這一規定應明確的是,沒有法定婚姻關系的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同居雙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權利,即保護權利不保護關系。
在審議法律草案過程中,有人提出對“小三”怎么辦?討論認為,“小三”的人身權利也要保護,但是不保護這種關系。
記者:冷暴力等情形并未納入到反家庭暴力法中,請問是如何考慮的?
闞珂:社會上一般認為,家暴分四種類型:身體的、精神的、性暴力和經濟控制。這部法律明確的是前兩種。
對后兩種有不同意見,其中有意見認為性暴力說不清楚,也很難界定,公權力怎么介入,取證非常困難。經濟控制也有很復雜的因素。還有冷暴力,比如有的提出多長時間不說話、不交流就是冷暴力。
考慮到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復雜性和當前社會的認識程度,對這些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對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待條件成熟時再作出規定。
記者: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個月來,效果如何?有何期待?
闞珂:這部法律實施之后,我注意看了相關報道,社會反響是好的。在立法過程中我們的調研,也了解到在出現家庭暴力之初及時干預,是比較有效的。
反家庭暴力是關系家庭和社會的事。有人說,全世界沒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諾給人幸福,但應當有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極端的不幸。我認為,反家庭暴力法應成為避免家庭發生極端不幸的法律制度,這也是我們在立法過程中追求的工作目標之一。
(原標題:家暴不是家務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