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軌應該離婚嗎?

導讀:
2018年最新離婚對方出軌賠償標準2、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那么老公出軌應該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8年最新離婚對方出軌賠償標準2、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關于老公出軌應該離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有離婚打算的人,我會建議他們思考三件事。
第一,判斷自己能否承擔離婚的后果?
你說現在離婚,你爭取不到孩子撫養權,或者即便爭取到也負擔不起孩子生活,又或者沒辦法維持孩子現在的生活水平。
你需要問自己幾個問題:
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對你來說是否重要?
如果爭取到,你能給孩子提供怎樣的生活?
你獨自撫養孩子給孩子提供的生活,和丈夫獨自撫養孩子給孩子提供的生活,有什么差異?
再延伸一點,如果你和丈夫離婚,你們各自還會再走進新的婚姻嗎?
就我目前所知道的情況,很多帶孩子的單親媽媽會選擇不再結婚,或者等孩子比較大了再結婚,但是單親爸爸似乎會比較快進入婚姻。
如果你現在和丈夫離婚,有沒有可能將他更進一步推給了第三者?
你提到那個女人為了你丈夫一直不結婚不找男友,她是不是一直在等待你們婚姻破碎?
你是否能接受孩子的繼母是這個女人?
第二,判斷婚姻中是否有值得修復的東西?
很多婚姻咨詢都有一個步驟,讓夫妻雙方去審視他們婚姻中是否有兩人都很珍視的東西,他們可以為此暫時放下憤怒,一起去修復這段婚姻。
你提到你們相愛14年,兩人從大學就在一起了,你們之間的感情基礎很深,這14年的情感是否就是你們之間值得珍視的東西之一?這14年是你們的整個青年期,你們應該在一起度過了很多難以忘懷的時光,它們是否能夠幫你們度過現在這個困難期?
你們買了新房還計劃換車,新房新車代表了一個家庭對自己未來的期待,也是一對夫妻共同目標的體現。“共同目標”也是一段婚姻中夫妻雙方都珍視的東西,它能否幫你們度過這個時期?
除了多年感情和共同目標,你們之間是否還有別的值得你們珍惜的東西?
第三,判斷婚姻中的問題是否有解決的可能?
有些婚姻問題是無解的,有些是有解的,就像慢性病,有些可以治療,但要對癥下藥,有些不能治療但不致命,會跟隨人一生;還有一些會緩慢發展,某天變得致命...
你現在需要判斷,你婚姻中出現的問題是否有解——你丈夫出軌是他本身性格上的問題,他就是很花心的人?還是你們婚姻結構的問題,因為長期兩地分居,你們之間空間太大,你們感情出了問題卻都沒注意,正好在這個時候你丈夫身邊有了愛慕者,趁虛而入......
通常情況下,性格的原因很難解決,但婚姻結構卻相對容易調整。
離婚對方出軌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2018年最新離婚對方出軌賠償標準
2、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關于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說的就是“婚外情”或“出軌”,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