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離婚監護人規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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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對此進一步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推定監護人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監護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對被監護人的監督和保護義務的,可以適當減輕而非免除他的民事責任。一般說來,法院在認定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時,應根據社會一般人能盡的監護義務,結合被監護人的年齡、監護人的監護條件和能力,以及周圍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考察確定。一般說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年齡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對監護人的監護義務要求越高。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監護人此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他可以以自己盡到了監護責任為由,適當減輕自己的民事責任。
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沒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在后一種情形下,監護人僅承擔補充性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