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車在高速上逆行沖撞被刑拘,駕車沖撞警車涉及哪些罪名

導讀:
有些不法分子為了逃避檢查,可能會駕車沖撞警車或者警察,近日,一男子駕車在高速上逆行沖撞被刑拘,駕車沖撞警車涉及哪些罪名?6月5日下午,一輛懸掛京牌的越野車在包茂高速上逆行,警方多次對其進行喊話勸阻無效,在警方駕車攔截過程中,該駕駛員還多次沖撞警車,導致三名民警受輕傷,5輛警車不同程度受損。最終在9輛警車、5輛大貨車的包圍下,這輛越野車才被成功逼停。由于越野車受損嚴重,無法啟動,民警迅速上前,強制破窗,將嫌疑人制服。目前,該案件已經移交其他部門進行進一步偵辦。一般妨害公務罪,最高還是三年有期徒刑不變。那么男子駕車在高速上逆行沖撞被刑拘,駕車沖撞警車涉及哪些罪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些不法分子為了逃避檢查,可能會駕車沖撞警車或者警察,近日,一男子駕車在高速上逆行沖撞被刑拘,駕車沖撞警車涉及哪些罪名?6月5日下午,一輛懸掛京牌的越野車在包茂高速上逆行,警方多次對其進行喊話勸阻無效,在警方駕車攔截過程中,該駕駛員還多次沖撞警車,導致三名民警受輕傷,5輛警車不同程度受損。最終在9輛警車、5輛大貨車的包圍下,這輛越野車才被成功逼停。由于越野車受損嚴重,無法啟動,民警迅速上前,強制破窗,將嫌疑人制服。目前,該案件已經移交其他部門進行進一步偵辦。一般妨害公務罪,最高還是三年有期徒刑不變。關于男子駕車在高速上逆行沖撞被刑拘,駕車沖撞警車涉及哪些罪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管理部門是可以在道路上設卡攔截、檢查車輛的,例如查酒駕、無牌無證駕駛等。有些不法分子為了逃避檢查,可能會駕車沖撞警車或者警察,近日,一男子駕車在高速上逆行沖撞被刑拘,駕車沖撞警車涉及哪些罪名?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知識,希望能夠為大家解答。
6月5日下午,一輛懸掛京牌的越野車在包茂高速上逆行,警方多次對其進行喊話勸阻無效,在警方駕車攔截過程中,該駕駛員還多次沖撞警車,導致三名民警受輕傷,5輛警車不同程度受損。
據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陜蒙大隊消息,當天他們接到報警指令后,便對逆行車輛進行了喊話,但是駕駛員拒不配合,后來他們對這輛車進行了第1次截停,駕駛員停車后,卻不肯下車。
但就是在這樣圍追堵截的情況下,嫌疑車輛仍然想要逃跑。在遇到阻攔車隊時,對方多次駕車沖撞警車以及攔截的大貨車。最終在9輛警車、5輛大貨車的包圍下,這輛越野車才被成功逼停。由于越野車受損嚴重,無法啟動,民警迅速上前,強制破窗,將嫌疑人制服。
辦案民警在現場查獲了管制刀具一把,工兵鍬一把,榔頭一個。
在這次攔截行動中,康巴什大隊有三名民警受輕傷。目前,該案件已經移交其他部門進行進一步偵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務罪,將襲警行為獨立成罪,除了因為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的確不同于其他一般公務行為之外,最大的原因還是考慮到襲警行為的特別危害性,導致如何處罰需要區別開來,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而是增加了加重處罰的條款,即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務罪,最高還是三年有期徒刑不變。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三)駕車沖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四)搶劫、搶奪民警槍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行職務。
(六)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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