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一方拒絕配合探視權嗎 兩歲后男方爭奪撫養權有什么方法

導讀: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那么可以對一方拒絕配合探視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關于可以對一方拒絕配合探視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的婚姻生活難以為繼的時候,就可能會選擇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選擇了離婚,就需要對婚姻生活的財產和子女進行分配,當夫妻一方享有撫養權的時候,經過協商,另一方一般都享有對子女的探視權。那么,享有撫養權的另一方可以對一方拒絕配合探視權嗎?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并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對方拒絕其探望孩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甚至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拒不配合,法院可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在此,特別想說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共同的關愛。一些離異夫妻一方因對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當成私有財產。在涉及其利益的處理上,未考慮孩子的利益。潛意識中總存在拉攏孩子,與對方對抗的想法,這對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探視權是我國為了保障子女的身心和人格健康成長而規定的權利,關于可以對一方拒絕配合探視權嗎這個問題,如果拒絕對方探視孩子,是可能導致孩子的成長環境缺失父母一方的,因此是不被允許的,除非探視方可能會給孩子帶來不利影響甚至給孩子帶來傷害。
兩歲后男方爭奪撫養權有什么方法?
父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是雙方爭奪的重點,如果是通過法律訴訟由法官判決的話一般女方一般都會占據比較大的優勢,那么如果兩歲后男方爭奪撫養權有什么方法?男方的優勢在哪里了?下面就由大律小編來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一、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復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現在很少有人做絕育手術了,除去一些特殊情況喪失了生育能力。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1)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并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資料等。
(2)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4、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戶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5、孩子祖父母的情況: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通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征求孩子的意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7、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于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
二、婚姻法中關于孩子撫養權歸屬的規定及司法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子女撫養權究竟由誰行使,除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外,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重要的參考標準有: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離婚后的房屋狀況(主要考慮居住條件)、撫養教育子女的條件和能力(如:是否有充分的時間來教育和輔導子女)等等綜合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