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多少錢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

導讀:
離婚訴訟費需要多少錢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對于離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那么離婚訴訟費多少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費需要多少錢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對于離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關于離婚訴訟費多少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今社會離婚確實成了一種潮流,但很多人不清楚離婚相關的法律條文,只是覺得離婚只是上民政局簽個字就完事,其實離婚訴訟還是要一定的法律程序的。但是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國家法律規定的離婚訴訟費需要多少錢?那么離婚訴訟費多少錢以及全國。小編帶你來看看吧!
離婚訴訟費需要多少錢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在原告起訴時由原告先預交,法院審理后,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一般由敗訴方負擔,如果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對于離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到一百元;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離婚案件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等。
一、案件受理費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申請費(申請保全措施、執行等)
(一)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申請執行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就如小編上面給你解釋的,離婚訴訟費多少錢常德以及全國的都是按法律要求的來收取,沒有哪個地方不一樣,離婚訴訟費也是按法律規定的來收取,也許會有一些不法律師為了謀取利益而暗中收費,小編建議你多請求幾個律師的意見。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要是打算離婚的話,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此時其實都是需要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作出分配處理的。當然如果此時一方有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那么在實際分配財產的時候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具體而言,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才好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的個人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或者由夫妻將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或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或由夫妻將婚前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財產后所剩余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是指由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解決。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
之所以由夫妻雙方協議,是因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用途、性質、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也有助于雙方的自覺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財產的協議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動干預。
夫妻共同財產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財產。如果家庭成員只有夫妻和無個人財產的子女,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家庭共同財產。然而,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共有的財產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二、離婚時共有房屋怎么分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一)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二)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