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必須先調解嗎 離婚起訴律師有必要請嗎

導讀:
起訴離婚因為在程序上面要比協議離婚復雜的多,因而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其實都是會優先考慮協議方式離婚的。當然無法協議離婚才會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那如今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起訴離婚必須先調解嗎?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在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此時法院必須要先進行調解,而不能直接對案件作出判決。那么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必須先調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因為在程序上面要比協議離婚復雜的多,因而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其實都是會優先考慮協議方式離婚的。當然無法協議離婚才會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那如今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起訴離婚必須先調解嗎?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在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此時法院必須要先進行調解,而不能直接對案件作出判決。關于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必須先調解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因為在程序上面要比協議離婚復雜的多,因而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其實都是會優先考慮協議方式離婚的。當然無法協議離婚才會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那如今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起訴離婚必須先調解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起訴離婚必須先調解嗎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二、離婚調解時需注意哪些問題(1)在離婚訴訟中邀請專業人士與有關單位共同參與調解。法院可以邀請包括心理學、醫學、社會學專業人士在內的人員共同參與離婚調解,使離婚調解的效應最大化;法院還可以邀請婦聯、從事兒童保護工作的專門組織的有關人員參與離婚訴訟的調解,憑借他們的豐富的工作經驗,在離婚調解過程中盡可能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2)有必要在離婚訴訟中規定和解期限。有必要在民事訴訟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離婚和解程序,即在離婚訴訟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給當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靜考慮時間,避免感情用事輕率離婚。
(3)逐步設立參與審理離婚訴訟的法官的遴選機制。在我國離婚調解的制度設計中,我們應該能夠保證參與離婚訴訟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經歷、婚姻責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經驗以及較為豐富的社會閱歷等,起碼不能是初出茅廬的年輕法官。
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在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此時法院必須要先進行調解,而不能直接對案件作出判決。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其實也不代表就一定會準許夫妻離婚,如果并沒有達到訴訟離婚的標準,自然調解無效之后也是不會準許解除婚姻關系的。
離婚起訴律師有必要請嗎?
起訴離婚與協議離婚一樣,這都是屬于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而對于夫妻來講,如果需要離婚的話就要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具體的離婚方式了。然而,現在很多人在起訴離婚的時候會聘請律師。那么離婚起訴律師是否有必要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分析。
一、離婚起訴律師有必要請嗎有些人查看了一些婚姻法律知識或者閱讀了一些書籍,就自認為自己足可出庭應對,不必聘請律師。
這其實是危險的嘗試,以自己的權利作賭注。
實際上,專業知識和訴訟技巧決非一朝一夕所能掌握,一個你不注意的細節可能就是案件的關鍵,而訴訟程序、舉證技術和決竅、詢問應答技巧、隨機應變能力等也非專業人士所能把握。
為了更好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委托律師代理。
聘請有豐富實踐經驗、資深的婚姻法專業律師將會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當然,如果事實清楚,對離婚、財產分割、共同債務、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等各方面都沒有爭議的話,也可以不必委托律師代理。
二、離婚訴訟不建議請律師的情形1、情感爭議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基本上沒有什么爭議財產,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很受傷很委屈,對方太不是人,太沒有良心。律師不是心理咨詢師,這類案件一般請律師的意義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咨詢師指導自己的心情,或找朋友傾訴調解自己的心情。
2、過高期望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案件,雙方爭議最大的不是離婚財產的分割,而是精神賠償或青春補償數額的多少。因為除了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外,其它諸如有婚外情、曖昧男女關系、見異思遷之類的情況,通過法律程序基本不能得到賠償,更不用說是巨額賠償,因此,這類案件,律師最終起的作用不大。當然,一方請了律師可以給對方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但若不見效,功夫白費。
3、結局明確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案件,案件爭議標的額也許很大很大,但法律關系卻很簡單,法院判決的結果一眼就可以看出,這類案件,請律師的意義不是很大(當然,如果經濟條件允許,聘請婚姻法專業律師代理,可以免去訴前及訴訟過程中的諸多應訴工作帶來的煩惱,節省很多時間和精力)。比如,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全額付款,辦理完畢了產權證,后與另一方結婚。婚后感情不和,幾年后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提出房產分割要求。這類案件,一方只需要花幾百元咨詢一下律師關于簡單的訴訟知識以及心理對抗知識即可,沒有必要花幾千幾萬元請律師,因為此類案件,若沒有另外約定,房產肯定是一方的。再如,夫妻共同向女方父母借款四十萬元,且雙方在欠條上均簽字畫押,現父母索要欠款,沒有過訴訟時效,也不用請律師,因為“欠債還錢”法院也會認這個理兒。
4、“走程序”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過場,無非是法律程序稍有復雜,對于此類情況,當事人只需到律師所花幾百元咨詢一下律師即可,不需要請律師。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雙方均不在國內,而又同意離婚,但必須走法院程序。對于有些公證認證程序,只需了解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請律師。
5、“心理恐慌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案件爭議很簡單,法律關系也不復雜,但當事人心態過于復雜。絕大多數當事人沒有打過官司,第一次打官司害怕慌張,就花了幾千塊錢請律師。其實對于這類情況,請律師就不是必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