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三年訴訟時效起算點

導讀:
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于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于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那么借款三年訴訟時效起算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于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于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關于借款三年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4種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于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于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
2、“后繼損失”訴訟時效的計算。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于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權利人應當在損失發生或可以計算損失的依據取得后1年內主張權利。例如:案件受害者王某于2004年8月12日發生事故,傷勢明顯,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門診,2006年2月13日起訴。其應當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訴已發生的損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訴訟,部分已過1年的訴訟時效,超過部分不予支持;但對于2005年2月12日后發生的損失,在時效期間內,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