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過了時效怎么辦

導讀:
現本案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魯銀安的訴訟請求。那么欠款過了時效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本案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魯銀安的訴訟請求。關于欠款過了時效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達成還款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根據相關的法規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法律地位雖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慮采取這種措施。
3、如果在3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而且有證據證明,那么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原告與被告之間屬于業務關系。2001年雙方發生業務后,被告欠原告貨款4450元及20個50Kg塑料壺,并出具欠條兩張。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現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文蘭君返還貨款及塑料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文蘭君辯稱,2001年末,因原告魯銀安停止供貨,經被告方同意,雙方的塑料壺貿易就此終結,但約定在此之前原告殘次品必須予以調換。魯銀安停止供貨后,被告一再通知其將殘次品給予調換,并就以往債務結清,但魯銀安一拖再拖,導致塑料壺大部分產生老化粉碎。被告曾與其進行交涉,提出折算前款,但原告不同意。后原告就不再提及此事。現本案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魯銀安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根據雙方當事人起訴、答辯的情況,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魯銀安對被告文蘭君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魯銀安與被告文蘭君2001年產生業務關系,2001年年末,因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貨,被告同意后雙方業務關系就此終結。終結前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原告曾于2001年、2002年、2003年向被告索要,之后雙方再無發生任何聯系,直至2010年8月30日原告訴至本院。本院認為:從現有證據上推定,本案原告魯銀安向被告文蘭君最后一次追索欠款的時間應為2003年12月26日,此后的時間內原告是否向被告索要過欠款,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魯銀安對被告文蘭君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魯銀安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