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收款的日期欠條怎么認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無收款的日期欠條怎么認定[案情]1996年2月13日張某到劉某處借款13000元,此后劉某每次收到張某還款后都出具收條給張某。2006年1月雙方因還款數額產生糾紛,故劉某于2006年2月20日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借款7600元及尚欠利息3346元。法院告訴劉某、張某可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單位對收條書寫時間進行鑒定,但雙方均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未申請鑒定。那么無收款的日期欠條怎么認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收款的日期欠條怎么認定[案情]1996年2月13日張某到劉某處借款13000元,此后劉某每次收到張某還款后都出具收條給張某。2006年1月雙方因還款數額產生糾紛,故劉某于2006年2月20日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借款7600元及尚欠利息3346元。法院告訴劉某、張某可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單位對收條書寫時間進行鑒定,但雙方均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未申請鑒定。關于無收款的日期欠條怎么認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收款的日期欠條怎么認定
[案情]
1996年2月13日張某到劉某處借款13000元,此后劉某每次收到張某還款后都出具收條給張某。1999年2月13日雙方經結算,張某出具簽名的《借款借據》給劉某,該《借款借據》寫明尚欠劉某借款7600元,此款借期一年。2000年后經劉某多次上門催款,張某于2002年至2005年間四次向劉某還款4500元,劉某向張某出具四張有收款日期的收條。2006年1月雙方因還款數額產生糾紛,故劉某于2006年2月20日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借款7600元及尚欠利息3346元。
[審理]
審理中,雙方因還款數額發生爭執,劉某主張從2003年起張某向劉某分批共還款2000元,劉某收到還款后均出具有收款日期的收條給張某。而張某辯稱從2000年起至2005年間六次向劉某共支付8000元,并向法庭提供六張收條,其中二張是無收款日期的上半張紙書寫的收條,張某辯稱是2000年至2001年劉某收3500元款后給張某的,另四張注明2002年至2005年收款時間的收條合計數額為4500元。庭審中,劉某認為出具的所有收條均有收款日期,張某提供的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是張某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還第一次13000元借款時的收條,并非是2000年后的還款收條。張某則辯稱1999年前的收條早已撕毀了,雙方相互爭執。法院告訴劉某、張某可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單位對收條書寫時間進行鑒定,但雙方均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未申請鑒定。法院主持調解,但由于雙方各持已見,未達成協議。
[處理意見]
法院審理后,對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如何認定產生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提供的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應予以認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張某主張已于2000年至2001年向劉某支付3500元提供了二張收條予以證明,劉某提出異議主張是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收條,劉某反駁就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成立,而事實上劉某僅僅是口頭反駁,并未提供證據,也未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單位對收條書寫時間進行鑒定。故本案劉某因未舉證反駁張某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應認定張某提供的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證明張某已于2000年至2001年向劉某還款3500元。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提供的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因證據不足,不能證明張某的主張,故不應認定。理由: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僅有數額無收款日期,且收條又是上半張紙,張某不能提供下半張紙,僅憑該收條無法證明是1999年之前的收條還是2000年以后的收條;劉某主張是張某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還第一次13000元借款時的收條也是有這種可能的,劉某提出異議后張某不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單位對收條書寫時間予以鑒定,另外張某辯稱1999年前的收條已撕毀又未舉證,故張某主張無收款日期收條是2000年后的付款憑證不可采信,法院判決中不能認定該二張收條。第三種意見認為: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由于雙方均不申請對收條書寫時間予以鑒定,故難以認定是1999年之前的還是2000年以后的收條,法院應本著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一半。理由: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有可能是被張某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收條,也有可能是2000年后劉某出具未注明收款時間的收條,由于雙方不申請鑒定,對本案不能查清事實雙方均負有一定的責任,對雙方各打五十大板,認定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3500元數額一半即1750元較為合理公平,這樣認定雙方應都能接受,也有利于平息雙方糾紛。
[評析]
對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認定產生上述三種不同的看法,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對無收款日期收條進行質證時一方提出異議后應由誰負舉證責任,這是三種意見爭議的焦點。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對張某持無收款日期收條所主張之事提出異議,就應由劉某反駁舉證;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僅憑無收款日期收條主張2000年至2001年間還款證據不足,應由張某繼續舉證;第三種意見認為雙方都應舉證,由于雙方不申請鑒定都負有一定的責任。筆者認為上述三種意見中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1、劉某在1999年前向張某出具了收款收條屬實。2、張某辯稱1999年前的收條均早已被撕毀不能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張某主張1999年前劉某出具給張某的收條均早已被撕毀,劉某提出異議后,張某對自己的主張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實,本案由于張某未舉證,法院就不可能采信張某的主張,應認定1999年前的收條現仍應在張某處。3、張某提供上半張紙書寫的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主張是2000年后的收條,不能采信。如果張某提供的是下半張紙書寫收條或者說1999年前劉某無出具收條,則張某主張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是2000年至2001年間的收條是可以采信的,而事實上本案張某持有1999年前劉某出具給張某的收條,提供法庭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是上半張紙,劉某提出異議認為此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是張某裁剪收款日期的1999年前收條這也不無這種可能,僅憑這樣收條難以認定是1999年前的還是2000年后的,此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張某提供二張無收款日期收條不足以證明張某主張是2000年至2001年間的收條,應由張某負有舉證責任,由于張某未繼續舉證就應承擔不利后果,張某主張不可采信,劉某異議成立,故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第一種意見未看到張某證據是不足的便輕率認定由劉某反駁負有舉證責任是不正確的,第三種意見不分清舉證責任更是不正確。
[宣判]
江西省橫峰縣人民法院采用第二種意見作出(2006)橫民一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書,于2006年4月7日對劉某、張某宣判后,雙方表示不服判,但在上訴期限內均無人上訴,本案生效后張某按判決書自動支付全部案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