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時效

導讀:
而這兩種欠條的訴訟時效又各有不同。在債權到期債務人未履行時,便可視為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便可以起算。當然,債權人的債權也未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并未起算。因此本案李先生起訴時,訴訟時效未過,他要求被告王先生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欠款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這兩種欠條的訴訟時效又各有不同。在債權到期債務人未履行時,便可視為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便可以起算。當然,債權人的債權也未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并未起算。因此本案李先生起訴時,訴訟時效未過,他要求被告王先生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欠款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債務糾紛或者其它經濟糾葛,在生活中我們常常接觸到“欠條”,而對于欠條的訴訟時效問題,實踐中常常引發爭議,并非如人們想象的那么簡單。
從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看,最普通的就是因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而書寫的欠條,除此之外,還有大量合同關系產生的金錢往來,也可能形成欠條。而這兩種欠條的訴訟時效又各有不同。因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欠條。上海債權債務律師
對于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方法,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債權到期債務人未履行時,便可視為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便可以起算。
對于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欠條,上述問題比較簡單。而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如何起算,問題就稍顯復雜。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來說,如果債權人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履行,就符合《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給予適當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仍未履行時,訴訟時效才可以起算。
如果債權人一直未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就不存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的問題,因此訴訟時效并未起算。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當然,上述請求權都受到《民事訴訟法》關于20年長期時效的約束,以此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
舉例說明:
2004年8月16日,王先生向鄰居李先生出具欠條一份,言明欠李先生現金15()OO元。2009年E10月9日,原告王先生起訴要求鄰居歸還借款15000元。
對于上述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如果債權人一直未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就不存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的問題。當然,債權人的債權也未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并未起算。
因此本案李先生起訴時,訴訟時效未過,他要求被告王先生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它法律關系產生的欠條,因為直接借貸以外的原因形成的欠條并非傳統欠條,但在實踐中也頗為常見,如工程款欠條、貨款欠條、股權轉讓款欠條、商標許可使用費欠條等。
如果該欠條當事入雙方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那么根據《最高院在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問題的答復》,“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乖U被侵害時起計算,即從債權人依據欠條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時,應債務人的要求,債務人出具的欠條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批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目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那么,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查明欠條的基礎關系就顯得至關重要,不僅要分析基礎關系中合同約定的期限,還要分析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履行期限的問題,這在現實操作中實用性很強。
舉例說明:
2002年,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集團的一項工程,該工程于2005年竣工驗收,雙方于2005年5月4日完成結算,確認某集團欠某工程公司工程款2000萬元,2007年7月4日,某集團向某工程公司出具欠條:承認欠工程款2000萬元。2009年7月17曰,工程公司就欠條向法院起訴要求某集團支付工程款。此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呢?
結互助對該案例分析可知,欠條的基礎關系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系,對此雙方沒有異議。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應付款時間包括:工程交付之日、提前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訴之日。
因此在本案中,2005年5月4日完成結算,即應付款。該欠條屬于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形,2007年7月4日無款可付、寫下欠條,訴訟時效中斷,2009年9月1日起訴即超過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