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頂包自首怎么處罰

導讀:
交通肇事后,由于害怕的心理作祟,會想到花錢找人頂包,殊不知找人頂包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違法行為,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交通肇事罪頂包自首怎么處罰?那么交通肇事罪頂包自首怎么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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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由于害怕的心理作祟,會想到花錢找人頂包,殊不知找人頂包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違法行為,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交通肇事罪頂包自首怎么處罰?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1、交通自首頂包人涉嫌窩藏、包庇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后進行頂包而且提供偽證的,構成犯罪的可按偽證罪對頂包人進行刑事處罰。
3、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找人頂罪,屬于事后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有自首情節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樣認定
1、肇事后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典型的自首。
2、但肇事后雖然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又因懼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后被抓獲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觀心理狀態已經發生變化,不愿承擔罪責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觀行為也印證了其主觀心態。
3、肇事者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并未搶救傷者和財產,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自首,因為不管肇事者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他的行為確已使自己處于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當認為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
4、肇事者搶救傷者和財產,但并未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的情形下,應區別不同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而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和處理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為從主觀上看,肇事者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從報警和救助的邏輯關系上看,救助傷者應當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發生以后,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而報警投案則緩之無妨,此時救助應優于報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強調肇事者報警投案勢必是對法律規定的一種教條化理解。
5、肇事后未報警或未委托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證實肇事者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交通肇事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意外,使人重傷、喪命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做法。
3、犯罪主體:為通常主體。即凡年滿16歲、具有刑事職責本領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行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師傅等;
(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主管、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
4、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大意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做法人對自己的違規做法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的心理立場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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